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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征求意见和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反馈意见、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进行充分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形成处理意见,连同主要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报送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 规章送审稿经审查后,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立法条件成熟的规章送审稿,形成规章草案及对规章送审稿的说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二)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规章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退回起草单位修改或者重新起草;
  (三)对矛盾较大难以协调一致的规章送审稿,提出修改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四)因情况变化不需要制定或者应当暂缓制定,以及可以一般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经市政府同意后,通知起草单位。
  第二十六条 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在30日内安排审议。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七条 规章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或市政府法制办作规章草案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规章草案审议通过后,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作出的决定,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后,报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一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南京日报、南京政报及中国.南京网站上刊登,其中南京政报所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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