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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送审稿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九条 起草规章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拟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二)起草的基本经过;
  (三)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四)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收费事项、处罚种类、强制措施;
  (五)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六)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处理情况;
  (七)外地同类立法情况;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条 在规章送审稿起草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提前介入,了解起草情况,参与调研、论证,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 规章送审稿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报送规章送审稿。报送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报送的,由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报送规章送审稿,应当同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起草说明;
  (二)主要立法依据;
  (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市政府法制办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二条 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三)对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
  (四)是否符合本规定的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并深入基层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意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规章送审稿,应通过网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重要的规章送审稿以及涉及的主要问题有意见分歧的规章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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