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11号)
《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罗志军
2003年1月13日
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保证政府规章的制定质量,推动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本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三条 本市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遵守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称市政府法制办)是本市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章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规章制定年度计划草案;
(二)组织起草、审查、修改、协调、论证规章草案;
(三)组织协调、论证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
(四)具体承办规章的解释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政府法制办共同做好规章草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