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规定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增加和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本省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由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国土资源、经济贸易、农业、渔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六条 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科学研究。
第八条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九条 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