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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2002)

  五、第二章标题修改为:“组织机构与职责”。
  六、第五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省、设区的市、县(区、市及其派出机关)、乡(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有人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
  (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表彰先进;
  (五)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八、删去第九条。
  九、删去第十条。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职责,与公安、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发挥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依法及时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公安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查处刑事犯罪活动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负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加强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方面的治安管理;
  (三)负责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预防、减少火灾和交通事故;
  (四)负责安全防范和技术防范,检查和指导保卫机构、治保组织、治安联防队伍的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体系;
  (五)负责对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和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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