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9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做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第三条第一款中增加“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本条中“决定任免”、“决定任命”修改为“通过任免”、“通过任命”。
四、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五、第七条删去第二款,并删去第一款中“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