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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7修改)

  (一)炸鱼、毒鱼的,在内陆水域处50元至5000元罚款;在海洋处1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二)敲(舟+古)作业的,处1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鸬鹚、鱼簖、目鱼笼捕鱼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在海洋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5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除罚款三千元至二万元外,并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三十七条 依本章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还可以对其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另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机构责令其拆除障碍物,逾期不执行的,由渔政渔港机构协同港航管理部门强行拆除,并没收其障碍物。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船主按船价的15%处以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承造渔船者按造价的10%处以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没收渔获物、渔具,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封存其渔船,限期拆毁。拆毁渔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除没收其网具和非法所得外,可以并处该网具价值的一至二倍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超比例部分的幼鱼体,并按每超1公斤幼鱼体处1元至5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二条规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费按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死亡量的0.5倍至3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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