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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失效]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按规定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依法应该办理的证件。
  第二十条 选址意见书是建设工程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选址和布局的依据。建设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选址意见,在报批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需延长的,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签发单位申请续签,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用地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核发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应事先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凭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时,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签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现场踏勘,调查分析建设条件,对选址方案比选论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坐标、高程资料。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按《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一定的特定服务事业性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清场。
  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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