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

  对临时占用绿地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价值的2-3倍赔偿。
  第三十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公园、街头绿地的行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城市绿化费和养护费。
  绿化费和养护费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城市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绿化先进集体应发给绿化专用奖。对揭发破坏绿化行为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不履行全民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责令限期补栽,并处以未完成绿化任务量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1)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恢复,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负责赔偿,并按实际占用绿地时间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2)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3)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实际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
  (4)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故意破坏绿化成果及其设施的,按照实际损失价值2-3倍赔偿,过失造成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损失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以10-3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处以实际损失费1-3倍的罚款;
  (5)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按实际占用绿地时间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故意破坏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或拒绝、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