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修正)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4年3月20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2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5年3月1日天祝藏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根据1999年3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天祝藏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祝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矿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加工或经营矿产品,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自治县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方针,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鼓励县外、省外、国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在自治县投资兴办矿山企业,共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自治县为其提供方便,给予优惠。
  第四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进行矿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各项民族政策和有关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尊重本地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维护和发展民族团结。
  第五条 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县地矿部门)主管自治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在重点矿区设立矿管站。各矿管站在自治县地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自治县地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