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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1999修正)

  (二)村与村之间的争议,由乡政府调处;
  (三)乡与乡之间或乡与县属单位之间的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调处。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双方必须撤出有争议的地区,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事端,激化矛盾,不得破坏争议地段的草原及其建筑设施,不得拆除移动草原上固有的边界标记。
  第十四条 在调解、裁决草原权属争议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户与户之间的草原界线以承包合同确定的界线为准;
  (二)区、乡、村之间的界线以行政区划界线为准;
  (三)厂(场)矿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界线,以正式批准建厂(场)矿时的界线为准;
  (四)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新规划或裁决的,以重新规划裁决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
  (二)对生产成果和经济利益自主支配;
  (三)接受国家资助,按规定建设草原;
  (四)在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时,请求处理及要求赔偿损失;
  (五)草原承包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第十六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接受国家指导,服从自治县、区、乡、村草原建设统一规划,依法纳税;
  (二)对草原进行投资、建设和保护;
  (三)以草定畜,合理利用;
  (四)接受草原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保护草原建设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依照承包合同和国家规定交纳草原有偿使用费、集体提留费。
  第十七条 拥有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草原植被现状,制定利用和建设草原的具体规划,有计划地进行草原改良和建设,建设人工草地,采取网丝围栏封育、施肥灌水、清除毒草、防治病虫鼠害、补播牧草等综合措施培育草原,逐步建立饲草饲料基地和防灾保畜基地。
  要重视草原水利建设,改善缺水草场人畜饮水条件,合理配置畜种,控制头数,确保合理载畜量,严防草原退化。
  第十八条 重视牧草种子的选育、繁殖、引进和推广工作,做好牧草种子检验、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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