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每年六月为自治县全民义务植树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按规定履行植树造林义务。城镇居民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应当缴纳绿化费。
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营造样板林,提倡种植结婚纪念树、成年纪念树,营造纪念林。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培育思茅松、西南桦、红木荷等乡土树种,引进优质适生树种,建立优质苗木基地,并为推广优良树种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林业发展基金。林业发展基金应当多渠道筹资,专款专用。林业发展基金主要来源:
(一)县级财政拨款;
(二)上级国家机关拨款;
(三)育林基金;
(四)更新改造资金;
(五)按规定缴纳的绿化费;
(六)其他。
自治县收取的育林基金全额用于自治县发展林业。
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分级落实护林防火责任。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订立护林防火的村规民约。
每年1月1日至6月20日为森林防火期,未经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不得在林区野外用火;每年3月20日至5月30日为火险戒严期,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
第十五条 自治县境内的麻栗河大黑山、战马坡大黑山、雪林大青山、雅口仙顶岩等天然林区和景迈古茶园列为县级自然保护区。对富东邦崴过渡型千年古茶树以及其它珍贵树种,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水源林区、中幼林区、新造林和飞播造林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明令封山育林。
禁止在封山育林区砍伐林木、放牧、狩猎和进行其他毁坏林木的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在陡崖、岩石裸露地及地表侵蚀严重的地段砍伐树木;禁止砍活树明子、油茶树和栘(木+衣)、杨梅等野生果树。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国有林区建盖房屋、开垦种植和养殖。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节能节柴措施,逐步实行以煤、电、沼气、太阳能、液化气等代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