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变通执行《婚姻法》的规定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变通执行《婚姻法》的规定
 (1982年7月10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26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县各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各民族男女的结婚年龄,农村社员,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结婚双方都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仍按《婚姻法》规定的年龄执行;其中一方是农村社员的,可按变通规定的结婚年龄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