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兼职经纪活动的公民应当在经纪组织中从业。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方可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法定身份证明;
(四)具有与所从事的经纪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申请经纪人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经济犯罪的;
(六)申请经纪人资格之前连续二年没有被吊销经纪人资格证书的。
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申请从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信息经纪活动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发给经纪人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科技、房地产、文化、体育等经纪活动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发给经纪人资格证书。
经纪人资格证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从事期货、金融等经纪活动的公民,必须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组织和个体经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规定不允许从事经纪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从事经纪活动。
第十二条 在乡(镇)村集贸市场从事牲畜、农副产品等经纪活动的经纪人的资格考核内容,以实际经验、有关法律知识和中介服务能力为主。
在乡(镇)村集贸市场从事牲畜、农副产品等经纪活动的经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证书后,即可从事经纪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除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五名以上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申请设立经纪人事务所等其他经纪组织,除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或者《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二名以上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