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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1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6日)修正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88年6月24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8年9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有关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8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应风景旅游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绿化活动和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化工程的功能以及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树木、花草的科学技术研究,培育优良品种,适应城市绿化的要求。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各种公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居住区配套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本条例所称的现有绿地,是指已建成的绿地以及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待建绿地。规划绿地是指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规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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