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六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按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出让合同。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受让方。
出让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出让地块的地理位置、面积与用途;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开发建设期限、受让方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币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法;
(六)土地出让条件、合同生效条件;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合同签订日期、地点,使用的文字效力。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管理部门应向有意向的受让方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让地块的座落、面积、四至范围、地面现状、地形图及水文地质资料;
(二)出让地块的用途、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三)出让地块的环境、绿化、卫生、交通、消防等要求;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及程序;
(五)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六)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一)申请使用土地者应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
(1)受让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3)其他应提交的资料证明。
(二)土地管理部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是否出让的答复。
(三)经过协商一致,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受让方应给付出让金总额的10%作为定金。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编写招标材料,发布招标通告或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者可向发出招标通告的土地管理部门购取招标文件资料,并应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按招标出让地块基准地价的2%收取。中标者按期签订合同的,保证金按原数退还或可充抵出让金,不计利息;未中标者,按原数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投标者按规定投标。
(四)由评标小组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工作。开标后,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择优决定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开标、评标、决标应由当地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到现场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