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乡、村统筹和提留,以乡、镇为单位计算,其总额必须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不含公积金的不得超过4%),超过部分应按国务院1990年12号文件规定的时间予以清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控制统筹和提留总额,并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执行结果的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要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进行检查。
三、全省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征税。农林特产税必须依照国家政策规定按时依率计征,屠宰税必须按所屠宰的牲畜计征,严禁按户、按人口或耕地平均分摊征收,不得重复计征。
凡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必须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审核和批准的一律无效,所收经费必须如数退还,并应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农村办学经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农民负担项目表规定的项目筹集,不得向农民摊派。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乱收费。
四、凡截留、挪用国家发放、减免、返还、资助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户的粮食、款项和物资的单位,要限期全额清退,截留、挪用期间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本决议公布后截留挪用的从重处罚。截留、挪用救灾扶贫粮食款项和物资的,应依法惩处。
向村、村民小组和农民发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有价证券,征订书籍和报纸杂志,开展保险业务和募捐等活动,凡违背自愿原则的都应视为摊派,农民有权拒绝。
五、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
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第
五条,对乡、镇行政编制以外的人员,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该规定的,都应清退,并妥善处置。
执法人员着装必须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务院规定的人员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统一着装。各级人民政府对着装单位应认真进行清理,擅自着装的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