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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切实贯彻执行《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的决议[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9日)废止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切实贯彻执行
 《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的决议
 (1990年12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前段全省对《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普遍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听取和审议了副省长董志文代表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近年来,省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加强了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使这项工作有了一个好的开端。但是,从全省来看,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一些地方还越来越严重。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影响了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此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贯彻执行《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进一步把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做好。为此,根据当前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议:
  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必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认真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该撤销的撤销,该修改的修改。此项工作限于1991年4月1日前结束,逾期未清理的自行失效。凡1989年7月1日《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生效后与该规定相抵触的文件,一律作废。省人民政府应尽快编制和公布农民负担项目表,把农民负担严格控制在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内。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的文件和负责人的报告、讲话,凡涉及农民负担的,均不得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及本决议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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