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7修正)[失效]

  市、县(区)技术监督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承担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
  第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企业严格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第九条 用户和消费者有监督产品质量的权力。对不合格产品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对因产品质量而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产品制造者或经销者赔偿实际损失。如有关企业不执行上述规定,用户和消费者可以向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团体,应用户或消费者请求参与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仲裁,并支持用户和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市技术监督局根据全市生产及市场情况,单独组织或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对生产、储运、经销等各个环节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避免因重复抽查增加企业负担。在一个季度内若上级已进行监督抽查的,下级不再抽查。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人员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受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样品和有关资料,并在检测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
  检验人员不出示有关证件的,企业有权拒绝抽检。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对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对检验结果除按规定公布外不得随意泄漏。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后,应及时将检验结果送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及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接到检验报告次日起十日内申请复验,也可以向上一级标准计量管理局申请仲裁检验。接到申诉后,仲裁单位或原检单位应按有关复检规定,一般在接到申诉次日起十日内复验。
  第十五条 生产、储运、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按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章罚则的规定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