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96修改)[失效]

  第二十条 单位应对所属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考核,各部门负责对个人的考核。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遵守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开展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著的;
  (二)开展法制教育,调解治安纠纷,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安置、教育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人员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制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五)检举、揭发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有功的;
  (六)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七)在其它治安保卫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由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奖励经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预算包干或预算外收入列支,企业单位在职工奖励基金和保险公司返还的无赔款安全奖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治安秩序混乱,经常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单位人员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的;
  (二)不执行管理制度和治安保卫工作任务,造成危害和损失的;
  (三)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或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整改的;
  (四)知情不举,包庇违法犯罪行为或对发生的案件、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五)妨碍单位正常秩序和单位责任人及治安保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第二十四条 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办理;治安处罚由单位保卫机构报当地公安机关裁决或直接由当地公安机关裁决;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