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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96修改)[失效]

  (八)机密文件、资料、物品保密管理制度;
  (九)治安秩序管理制度;
  (十)治安情况报告制度;
  (十一)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二)其它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条 单位应制定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卫制度,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
  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的条件配备,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要害部门、部位应根据需要安装报警装置和其它技术防范设施,并保持完好。
  要害部门、部位由单位确定,并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同步规划“四防”设施,大型项目还应规划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所需经费纳入项目预算。项目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派员参加。
  单位新建住宅应设有楼院值班场所;现有住宅有条件的也应设有楼院值班场所。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建立工程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必要的经费和措施。

第四章 保卫机构与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第十三条 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保卫机构和经济民警队、护卫队、专职消防队。不设立专门机构的应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工作人员。
  单位应配备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人担任治安保卫工作。
  单位保卫机构的设置和撤销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并报备案。
  第十四条 单位保卫机构是单位的职能部门,在单位的直接领导和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各部门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检查治安保卫工作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
  (二)调查研究治安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制止妨碍单位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参与调查重大事故和追查破坏事故、破坏嫌疑事故;
  (四)管理经济民警队、护卫队、专职消防队和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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