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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96修改)[失效]

  (三)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调解治安纠纷,做好疏导工作;
  (五)帮助教育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
  (六)安置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并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七)负责对临时工及代培、实习、暂(寄)住等人员的治安管理;
  (八)维护单位内部(包括住宅区、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九)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的有关治安联防活动和紧急治安事件的联合行动;
  (十)做好对外交往活动中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十一)办理人民政府、单位主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的其它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分管治安保卫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部署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二)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单位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敌情教育、保密教育、安全教育;
  (三)组织制定、实施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落实奖惩措施;
  (四)加强保卫机构和经济民警队、护卫队、专职消防队及群众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改善治安保卫工作的条件;
  (五)采取措施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消除重大治安隐患。
  第七条 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消除本部门的不安全隐患。
  第八条 单位人员应认真遵守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岗位责任制,维护本单位的治安秩序。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现金、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三)物资、设备、仪器、产品(商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五)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
  (六)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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