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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96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废止<南昌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8日)废止

南昌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1990年7月26日南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0年8月18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1996年12月10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四章 保卫机构与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第五章 监督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管理的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单位实施,公安机关和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法制教育、敌情教育、保密教育、安全教育,动员和组织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落实防盗窃、防火灾、防破坏和防其它治安灾害事故(以下简称“四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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