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营农场职工与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国营农场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营农场职工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农场的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及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依法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农场各级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国营农场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和上交任务,并对本单位的盈亏,按照经营责任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国营农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国营农场的工会委员会。国营农场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场长关于农场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建设和改造方案、承包经营责任制方案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公共住宅建设与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农场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省国营农场主管部门的有关决定,选举场长。
第二十九条 国营农场的基层单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小组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场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六章 国营农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在市县的关系
第三十一条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国营农场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国营农场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