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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1995修正)[失效]

  (七)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劳动、工商和物价等机关的监督。
  (八)做好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九)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素质。
  (十)改善职工生活,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在政府的帮助下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十一)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十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内部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
  (十三)做好兵役和民兵工作。

第三章 国营农场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国营农场应当以农业为基础,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并按照国内外市场需求,调整产业、产品结构。
  第十三条 国营农场的农业,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应当进一步办好职工家庭农场,并根据不同情况和职工意愿,采取机组承包、机耕队承包等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十四条 国营农场应当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积极发展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多种经营形式。
  第十五条 国营农场的生产队,是国营农场的基层生产单位,负责全队的领导、管理、经营、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国营农场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依法采取多种分配方式,合理地确定承包基数,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十七条 国营农场应当建立与完善专业化、社会化的生产、生活服务体系,并逐步创造条件,扩大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国营农场应当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劳务合作。
  第十九条 国营农场应当加强经营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劳动、技术、质量、资产、财务、合同等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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