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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01修正)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四川省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四川省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者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四川省的投资者。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在四川省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于四川省内企业,投资比例占25%以上的,视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并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名义在四川省投资的须出具国家规定的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个人身份在四川省投资的须出具国家规定的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或证书。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主体资格,由省、市、州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全省统一制定的确认证书享受在四川省投资待遇,并依法受到保护。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在四川省投资兴办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台湾同胞在我省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其经营管理自主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家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不得对台湾同胞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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