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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9修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应选热心为村民服务,遵纪守法,执行政策,办事公道,能带领群众依法勤劳致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成立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培训选举工作骨干,开展选举宣传教育活动,进行选民登记,做好民主提名产生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名单,主持召开村民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所提候选人应张榜公布,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实行差额选举;选举时,有选举权的材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赞成选票,始得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分设若干村民小组,需要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征得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小组设组长。组长由村民小组会推选。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成员经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可兼任村民小组组长。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要制订工作、学习、会议、财务、统计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认真执行,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现民主权利,实行自治的重要途径和形式,对本村事务具有决策权,其主要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
  (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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