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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1997修改)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复制、销售和使用重号的无线移动电话、无线寻呼等通信终端设备。
  禁止盗用他人电话帐号、码号,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邮电专用标志、邮电标志服、邮电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电专用品。
  第二十四条 带有邮电专用标志的邮电车、船和邮电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需进出港口和通过渡口时,应优先放行。
  带有邮电专用标志的邮电车辆执行公务确需通过禁止行车路线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由有关部门核准通行、停车。遇有执行公务的邮电专用车辆违反交通规则或者有其他违章行为时,执勤民警在抄录相关车号及驾驶人员姓名后,应先将车辆、人员放行。事后,违章驾驶人员应主动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标有邮电专用标志的邮电车、船从事走私、投机倒把等非法活动。
  禁止非法拦截邮电通信车辆或者截留、检查邮件、电报,妨碍邮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应保证优先发运。
  邮电部门应与承运单位签订邮件运输合同,共同遵守。邮件增多超出运输计划时,邮电部门应向承运单位办理加运手续;承运单位应优先接收和发运,防止邮件积压。
  承运单位因故临时停运或者改变运行时间、停靠位置时,应及时通知邮电部门;未及时通知造成邮件延误的,由有关运输单位负责疏运。
  第二十七条 海关依法监管、查验出入境邮递物品,需要部分或者全部扣留、查封、没收时,应书面通知海关所在地邮电部门和相关邮件的收件人或者寄件人。

第四章 通信市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主要邮电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
  (二)邮票发行;
  (三)电话号簿、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发行;
  (四)长途电话、电报、市内电话、900兆赫无线移动电话、数据传输、图文传真、地方国营的农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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