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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变通执行《婚姻法》意见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变通执行《婚姻法》意见
 (1982年4月17日云南省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县历史以来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当前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为全面施行婚姻法,特制定变通执行办法。
  1、关于结婚年龄《婚姻法》第五条原则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改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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