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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有二人以上的,应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假释的;
  (2)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居民身份证,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到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并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登记表》。
  对以信件、电报、电话或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中应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参加的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姓名、职业、住址、通知书送达地点。
  第八条 以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上必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并加盖该组织的公章。签名人即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书送达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负责人不在申请书所载明的送达地点等候,又未书面委托代收人员等候,致使通知书无法送达,在举行日期四十八小时前也不到主管机关领取的,视为撤销申请。
  通知书送达后,负责人或代收人应签名盖章,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邀请他们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将通知书留在送达地点,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理由、送达的时间,由送达人、证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十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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