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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7修改)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逾期未清除废弃物,按每日每平方米(或每处)5元计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每处罚款20元,并责令改正;
  (八)运输散体、流体物料污染路面的,向车外抛撒废弃物的,建筑施工污染围挡以外路面的或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污染路面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罚或每处5元至10元罚款,并责令清除;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清除,可并处2元至5元的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罚款5元至50元,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强行处置;
  (十一)单位卫生责任区内,发现蚊蝇孽生地,每处罚款20元至100元;
  (十二)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罚款10元至50元;
  (十三)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十四)清扫保洁达不到市容环境卫生质量要求或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道路的,对单位每次罚款50元至100元,对个人每次罚款10元;
  (十五)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或将生活垃圾倒在垃圾容器以外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清除,可并处5元至50元的罚款;
  (十六)清运垃圾,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倾倒的,每车次对机动车驾驶员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限期清除;
  (十七)将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的,对单位(含个体经营者)罚款50元至200元,对个人罚款5元;
  (十八)不按规定时间清运生活垃圾的,对责任单位每车次罚款20元;达不到日产日清的,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20元至100元;
  (十九)开挖道路或进行工程建设,造成垃圾、粪便积存,责任单位逾期未清除的,责令清除,并可按每日每立方米10元罚款;
  (二十)厕所、化粪池、下水检查井(古力)冒溢,不及时处置,在接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通知后,两日内不清运、不疏通的,逾期每日罚款50元;
  (二十一)买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的,对买卖双方分别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
  (二十二)公共厕所擅自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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