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7修改)

  第三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环境卫生设施要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加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间)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保洁。
  单位、居民区的公用厕所,由产权单位负责修建。保洁工作分别由所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一、二类公共厕所,经青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垃圾容器的设置,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划确定。设置单位要负责整修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 人行道、公共广场的果皮卫生箱,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标准设置。
  海水浴场、公园、体育场、机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风景旅游点等,由单位或直接管理该场所的单位在其卫生责任区内设置果皮卫生箱等设施,并负责整修和保洁。
  第三十六条 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的设置,由青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部门确定。严禁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
  垃圾和粪便的处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青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筑物、构筑物及临街门面不整洁,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5元至20元的罚款;
  (三)乱占道路,有碍市容观瞻,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罚款200元至1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