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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7修改)

  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应装载适量,封盖严密,防止撒漏。
  火车进入市区、轮船进入港区,禁止向铁路两侧及港区海域倾倒废弃物。
  畜力车不准进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述四区所辖农村除外);进入其他县级市、区的城区,应配备粪兜和清洁工具。
  第十八条 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
  (二)乱倒粪便、污水;
  (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纸、盒、袋等杂物;
  (四)随地大、小便。
  第十九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述四区所辖农村除外),除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外,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饲养鸽子、狗,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道路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和街道民办保洁队伍清扫保洁;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他居住小区,由民办保洁队伍负责清扫保洁;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设专人清扫保洁,摊点经营者负责占用地段周围的清扫保洁;
  (五)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海水浴场、公园、街心花园、绿化带、花坛等公共场所及铁路沿线,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近海岸边水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定的责任单位负责清理漂浮废弃物。
  实行划片分工的卫生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检查督促。
  第二十一条 清扫保洁的质量,必须达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道路清扫保洁,每日早七时前必须结束第一遍普扫,然后转入全天保洁。
  第二十二条 居民和单位要向街道办事处缴纳公共卫生费,用于民办保洁队伍的经费支出,严禁滥用、挪用。具体收费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收集,并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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