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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7修改)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使用人或产权人必须适时进行清洗、整饰,保持其整洁、美观。
  第九条 主次干道两侧的单位和居民,不得在阳台、窗外和街道两侧悬挂、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条 道路要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塌陷破损的路面,责任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确需占用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禁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和期限。
  第十二条 市区经批准占用道路的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应按划定的范围设置,并保持摊位整洁,车辆摆放整齐有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有消毒灭蚊蝇措施;
  (三)无积存垃圾、污水;
  (四)机具物料摆放整齐;
  (五)临街的要设置围挡。
  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
  第十四条 因修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进行园林绿化及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枝叶等废弃物,责任单位应在2日内清除,不得积存。
  第十五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及雕塑等,应与周围环境谐调,及时修饰,保持完好、整洁。
  不得在建筑物、电线杆、树木和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标语及刻划、涂写。
  第十六条 重要活动的标语、横幅的设置要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到期要及时撤除。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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