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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97修正)[失效]

  (一)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管理措施,依靠和发动群众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爆炸、防破坏事故的工作,严密各项防范措施,保卫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内部的治安秩序;
  (二)配合调查重大事故,依法制止妨碍单位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的行为,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领导经济民警、专职消防队和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保卫小组、护厂队、校卫队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
  (四)协助公安机关对盗窃、出卖国家机密的行为进行调查;
  (五)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保卫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本单位和公安机关交办的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其它任务。
  第十二条 单位保卫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协助查破刑事案件;
  (二)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治安处罚裁决,调解民间纠纷;
  (三)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单位内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检查、督促、考核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
  (五)保卫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支持配合。
  第十三条 保卫干部应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不徇私情,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章 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工作的各项任务实行责任制,并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部署重大的保卫任务;
  (二)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职工进行法制、安全保卫教育;
  (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四)组织检查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五)负责保卫机构及群众治保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所属部门、基层组织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其所在部门、组织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负责领导所属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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