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在近期内要逐步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其他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也要逐步实行。
第四章 环境卫生责任分工
第三十二条 城区主要街道、公共广场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临时占用街道的,其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占用单位负责。
街巷、居住区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保洁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支付清扫费。
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按照地域划定保洁范围,分别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界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四条 飞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线路始末站、公园、风景旅游点和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五条 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六条 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经营、管理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城市公共水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理保洁。
城市水域沿岸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理保洁。
在城市水域行驶或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责任单位的区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遵守本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改善环境卫生有较大贡献的;
(三)检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举报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经调查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