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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条例(1997修正)[失效]

  职业技术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章 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各区、县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指导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职业技术教育的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县所属的职业技术学校进行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
  区、县计划、财政、劳动、人事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区、县所属的职业技术教育的计划、经费的安排和毕业生就业的协调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协调和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所属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所属的职业技术教育的具体规划。
  第三十一条 职业技术学校主办单位的职责是:
  (一)按照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标准和在校学生的规模,提供相应的师资、经费、设备和实验、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二)任命、聘用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或者推荐职业技术学校校长人选;
  (三)检查、评估教育质量;
  (四)按照规定制定、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三十二条 与教育行政部门联办职业技术教育或者委托学校培养学生的单位有优先录用毕业生的权利,同时负有向其他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义务。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职业技术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上级有关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成绩优异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忠于职守,为推行职业技术教育改革或者提高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质量作出显著成绩的校长和学校工作人员;
  (二)热爱职业技术教育,为人师表,为提高教学质量作出显著成绩的专职、兼职教师;
  (三)积极为职业技术学校输送、培养师资,资助经费和提供设备,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为职业技术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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