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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条例(1997修正)[失效]

  高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文化和专业理论教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初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文化和专业理论教师,应当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专业理论教师还应当具有本专业的生产、业务实践能力。
  实习、实验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水平或者相应的业务水平。
  不具有规定学历的教师,应当按国家规定,通过考试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任务;
  (二)指导学生课内外学习,考核学生学习成绩;
  (三)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四)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主办单位有计划地配备各科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补充和调剂;学校可以直接向社会招聘教师,包括聘请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当事先与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协商,有关单位应当支持。
  第十七条 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培养,应当列入本市高等院校的招生计划。高等院校应当承担职业技术学校现有师资培训的任务。
  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补充,应当纳入本市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计划。
  第十八条 对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考核制度。

第五章 学生

  第十九条 报考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招生考试,经录取注册后,始取得学籍。除某些对考生性别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职业技术学校招生时,应当按照同一条件录取男女考生。
  第二十条 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者修满规定学分,经考试合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承认其学历;培养目标为技术工人的,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后,同时发给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
  中等专业学校、中级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学历属同一层次。
  初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由主办单位发给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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