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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条例(1997修正)[失效]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等;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中级技术工人等;初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初级技术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和“经过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业技术教育,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计划、财政、劳动、人事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学校的开办、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开办职业技术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校长、教师和管理人员,具备办学所必需的校舍、经费、设备、实验实习场所,以及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等条件。
  第九条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开办、调整和撤销,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中等职业班的开办、调整和撤销,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初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初等职业班的开办、调整和撤销,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章 校长

  第十二条 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职业技术教育事业,有教育工作经历,熟悉专业,掌握一定的教育理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职业技术学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聘任副校长或者推荐副校长人选;
  (三)聘任各科教师和教学、行政干部;
  (四)拟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工作计划;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六)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七)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八)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章 教师

  第十四条 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应当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为人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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