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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1999修正)

  草原监理站的职责是:
  (一)执行草原法律、法规,检查、监督草原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建设;
  (二)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核发草原使用权的证件和其它证件;      
  (三)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在草原上采石、挖沙、挖药材、挖野生植物、砍灌木、采矿、淘金等审批事宜;
  (四)协助司法部门处理有关破坏草原的案件;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草原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收取草原的补偿费、养护费、牧民安置补助费、育草基金和破坏草原罚没款;
  (七)核查草原载畜量;
  (八)办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事宜。

第三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自治县境内的草原属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自治县境内的一切草原,可由户、联户、村、乡(镇)承包使用,从事畜牧业生产。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件,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草原实行有偿使用。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都要按承包的草原面积,依照有关规定每年缴纳草原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草原的出租转让,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转包草原须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由草原监理站重新登记。
  第十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时,由有关各方协商,签订合同,明确调剂范围和期限。村与村之间调剂草原报乡人民政府批准,乡与乡之间调剂草原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草原权属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按下列程序解决:
  (一)承包户与承包户、承包户与村、村与村之间的草原争议,由乡人民政府处理;
  (二)乡与乡、乡与自治县属单位之间的草原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
  (三)自治县与本地区毗邻县之间的草原权属争议,报请地区行政公署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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