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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1999修正)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
 (1995年3月10日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9年9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草原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则》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草原(草山、草坡、人工草场)。
  第三条 加强草原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保护草原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草原管理机构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业局主管自治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下设草原管理站、监理站。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草原管理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草原管理员、监理员,具体负责草原管理监理工作。
  第五条 草原管理站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草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助主管部门制订草原整体规划及草原整体改良建设计划;
  (三)进行科学试验,推广、应用草原生产先进科学技术;
  (四)指导群众开展草原培育建设和饲草饲料生产;
  (五)开展草原病、虫、鼠害的测报和防治工作;
  (六)进行牧草种子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测报草原载畜量;
  (八)办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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