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树围圈盖房,搭棚做架;
(二)在种植花草树木的绿地上挖坑取土,钻井取水;
(三)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摆摊设点;
(四)在草坪和花坛内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废弃物;
(五)穿行绿地、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
(六)钉、拴、刻、挂、攀、爬树木,采摘花果;
(七)在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开山采石、狩猎打鸟、割草放牧、砌灶野炊、占地葬坟;
(八)其他损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 除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树木进行正常修剪作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公共绿地的树木。
有关管理单位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修剪树木的,应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使用时,有关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但应及时报告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树木所有者和管理维护者与各种管线的管理部门应互通情况。发生矛盾时,应互相协商,积极配合,妥善解决。
第二十七条 胸径100厘米以上或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纪念意义的树木,称为古树名木。
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一律由市园林管理局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或私人庭院内,由该单位或住户养护管理,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移植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因特殊情况需砍伐、移植的,应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古树名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绿化的;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未会同市园林管理局确定保护措施,擅自施工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的;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剪公共绿地树木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除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外,并作如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