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一)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二)机关、团体、部队及学校等企事业单位负责管护本单位的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三)区、街道(镇)分别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管护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和住宅院落的绿化,并具体管护次干道的公共绿地。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维护者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直接管辖范围内种植管护的树木,归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所有;
  (二)各单位在其管界内种植管护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的树木,由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种植的,归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所有;
  (四)单位自管公房区域内组织职工种植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个人在自住房屋的庭院内种植养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已占用的应限期归还;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公共绿地的使用性质。特殊情况确需改变,中心区以内5平方米以下,中心区以外30平方米以下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批;超过上述面积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绿地改变使用性质,由市园林管理局审批。征用园林绿地,按《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申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移植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以下规定申报审批:
  (一)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下,或一处一次不满10株的,由市园林管理局审批;胸径超过30厘米,或一处一次1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管理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移植树木,由市园林管理局审批。
  经批准砍伐、移植的树木,由市园林管理局发给《准伐证》、《准移证》。
  砍伐或移植树木,按砍伐和移植数量补植,落实养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