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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绿化,由开发、改造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化,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住宅院落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住户负责。
  上述部门和单位除完成各自的绿化任务外,还应承担绿化管理部门分配的其他绿化工作。
  第十五条 市级、区级公园的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公共绿地和新建、改建居住区、大型公共建筑及其他主要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管理局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位置,应由市规划局统一安排。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应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敷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时,在设计中和施工前,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园林管理局确定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楼房周围的绿化,也应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做好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指导专业户育苗,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单位自建苗圃,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相结合的办法。公共绿地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应由政府安排,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筹集;居住区绿地,由房屋产权单位支付。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费用,应列入各项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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