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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培养科技人才,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园林绿化科技、艺术水平和病虫害防治能力。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从本市特点出发,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使市区与郊区绿化相联结,环城林带、滨河绿带与公园、风景名胜区相结合,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与街道广场绿地相照应,逐步形成点、线、面协调发展的绿化体系。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城建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区人民政府审查,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审批。
  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编制,市园林管理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单位编制的园林绿化规划应报市园林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图纸,按规划红线、绿线核定绿化用地面积后,方可发放建设许可证。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二条 各项新建设工程绿化用地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如下:
  (一)大中型商业、金融建筑,中心区内为10%,中心区外为15%;
  (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建筑,中心区内为20%,中心区外为30%;
  (三)医院、疗养院、高等院校等单位,中心区内为30%,中心区外为40%;
  (四)住宅建设,新开发区为12%,旧城改造为8%;
  (五)污染严重的单位为30%,并按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其他建设工程,中心区内为10%,中心区外为20%。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应因地制宜确定,并限期绿化。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坚持城市建设与环境治理、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空地和空间,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街道绿化应注重遮荫滞尘、降低噪音、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滨河两岸绿化,应按规划要求,在重点地段逐步建成小绿地、小游园。单位和居住区绿化,应注意集中与分散、院落与楼台并重,提倡发展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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