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的建设,组织编译、出版适合民族中小学使用的各科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要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负责筹措,切实予以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加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其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城乡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应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都应积极支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勤工俭学的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严格禁止向学校摊派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山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 城市和农村集镇建设规划均须包括义务教育设施,义务教育设施所需资金必须包括在城市和集镇建设投资以内。
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有计划地使中小学校舍、教学设备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中小学的危房,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造;各有关部门应在场地、经费、材料、施工和动迁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确保教育经费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据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结构合理、学科配套、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切实办好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教育学院,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程度,初级中学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程度。
第二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培训师资的规划,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初中教师的培训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小学教师的培训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