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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第二类地区:条件比较好的乡(镇)。1995年左右基本普及初等教育,2000年左右基本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第三类地区:边远地区的乡、村。2000年左右基本普及初等教育,并适当发展初级中等教育;
  第四类地区:主要是高寒山区的乡、村。2005年左右,在保质保量地普及初小的基础上,基本普及初等教育,有条件的地区也应适当发展初级中等教育。
  州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要求,在各县(市)分乡(镇)、村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全州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
  第八条 自治州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盲、聋、哑、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九条 自治州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为当地经济建设培养技术人才。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创造条件开办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班),并可在普通初中开设职业技术课。
  第十条 自治州采取多种形式办学。除举办全日制小学外,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地区,还可以举办简易小学和其他形式的学校(班)。
  自治州为经济贫困、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不同类型的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校(班)。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承担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自治州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下,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学业务、师资培训上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学校应推广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班)实行双语教学。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各科用彝(藏)语文教学、同时开设汉语文课的体制,也可以采用各科用汉语文教学、同时将彝(藏)文作为主科开设的体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使用全国、全省通用的教材。州教育行政部门还可以编写具有民族特点的中小学乡土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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