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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8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1988年9月23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提高凉山彝族自治州各族人民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学制为初等教育六年,初级中等教育三年。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地区,经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学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合理设置小学、初中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方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提高民族素质奠定基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把发展民族中小学教育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重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民族中小学教育质量,加速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应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或八周岁入学。
  第六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按州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收取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减免杂费。
  第七条 自治州实施义务教育,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
  第一类地区:城市市区及条件好的乡(镇)。1990年左右普及初等教育,1995年左右基本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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