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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6修改)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工作的知识分子给予优惠待遇,对于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或者晋升,对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特殊贡献的,给予重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在自治县工作的外来干部和职工安心建设边疆,同样享受边疆生活补贴,并且在子女升学就业、住房条件、离休和退休待遇等方面给予照顾。
  自治县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各种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工作。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民族干部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加强团结,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和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给予奖励。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享有的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繁荣。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到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县的各民族有互相通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八条 每年公历10月16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傣族的泼水节、佤族的新米节和其他民族的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企业事业组织,各社会团体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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