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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6修改)

  自治县的贫困乡,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扶贫专项资金。上级国家机关和自治县扶持贫困山区的各项资金和物资,要集中使用于发展经济和教育事业。
  对贫困山区供销社经营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政策性亏损,适当给予弥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贫困山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工业生产以食糖、茶叶、粮食等食品加工业,橡胶、紫胶等林产品和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积极发展煤、电、建筑建材、采矿和农机修造业。
  自治县重视发展手工业,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在资金、原材料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业和邮电事业。在国家的扶持下,实行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方针,加强区、乡公路和山区驿道的建设和管理,大力发展民间运输。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快发展乡镇企业,重点发展与种植业、养殖业相关的制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同时积极发展采矿业、建筑建材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和旅游业。
  乡镇企业要坚持开放与开发结合、城乡结合、科技与经济结合、农工商技贸一体化的发展方向,积极推动股份合作制,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管理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自筹为主、信贷支持、财政扶持、社会集资、外引内联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增加乡镇企业的投入。
  自治县在积极发展乡办、村办、联户办、户办乡镇企业的同时,大力发展个体和私营企业。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乡镇企业按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原则,同国内外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兴办企业。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自治县的自然资源。
  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由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并且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引进资金、技术和设备,同县外、省外、国外合作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在开发资源的时候,要讲求经济效益,保护生态环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乡镇企业和个人依法开采矿产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兴办企业,开发资源。并且依法监督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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